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\n\n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,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,依据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》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\n\n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(含分公司、分支机构)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。\n\n第三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、科学规范、突出重点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夯实安全生产基础,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。\n\n第四条 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评价工作;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具体实施评价;企业负责自评和申报。\n\n第二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\n\n第五条 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,组织开展自评。自评应全覆盖、逐项对照,形成自评报告,并明确整改事项和整改计划。\n\n第六条 企业自评达到标准化相应等级条件的,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。申请材料包括:评价申请表、自评报告、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、近一年安全运营情况说明及满足相应等级的证据材料。\n\n第七条 评价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查。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,出具受理通知书;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补正。\n\n第八条 评价机构组建评价组,评价组成员专业配置应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相符。评价组按照本细则及评分标准实施现场评价括至少包括首次会议、查勘现场、查阅资料、询问从业人员、合议与反馈等程序,完整亮分。\n\n第九条 根据《》(》(细则》规定的条款和条文进行理实际设置附件备条书范用下满分100分的应用范》附例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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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6 03:08:02